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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肇庆市广宁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13    新闻来源:肇庆质计所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肇庆市广宁县内生产和使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专项监督抽查。

二、工作依据

1DB44/T 1052-2018《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LY/T 2379-2014《木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3NY/T 1878-2010《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

4)受检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制造标准。

三、抽制样方法和数量

1. 抽取肇庆市广宁县内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共1批次。抽样时同1批次同时取3袋样品,其中1袋进行检测,另2袋作为留样以备复检。

2. 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照NY/T 1879-2010《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采样方法》执行,所抽取的样品量应不低于2kg/袋。制样方法应严格按照NY/T 1880-2010《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样品制备方法》执行。

四、检验项目

灰分、全硫、低位发热量 。

五、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第1袋样品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次为合格;在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次不合格。

(注:若企业已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则按该产品标准进行判定;若企业无执行标准,则依据DB44/T 1052-2018《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中判断依据进行判定。)

六、异议处理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的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复验的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对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第2和第3袋样品进行复检。第2或第3袋样品在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1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次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如果第2袋和第3袋样品复检合格,则该批复检结论为合格。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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